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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註冊事項通知書╱保險單通知書                                                                             附錄4
                                                                                                      附錄 5

               更 改註 冊事 項通 知書 (土 地註 冊處 表格  – L.R. 124)                                                附錄 5
                 更 改註 冊事 項通 知書 (土 地註 冊處 表格  – L.R. 124)
               (土地註冊處表格–L.R.124)                                                          法 團編 號 :_____________
                                                                                           法 團編 號 :_____________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12(3)條 &  第 28(6A)條 )
                                                    (  第 12(3)條 &  第 28(6A)條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法團名稱)
                                                           (法團名稱)


                                      逕啟者:關於上述法團之註冊事項,由                                 年 年      月  月      日起更改如下  /  /
                                                                                                      日起更改如下

                                       逕啟者:關於上述法團之註冊事項,由
                    *  在空格內填明下
                     *  在空格內填明下
                        開任何註冊事項  其根據第 28(1)條於            年         月         日訂立的保險單詳情如下:
                         開任何註冊事項       其根據第 28(1)條於            年         月         日訂立的保險單詳情如下:
                         之更改細節:
                        之更改細節:
                                      *  *
                       (甲)  法團名稱
                      (甲)  法團名稱

                       (乙)  建築物名稱
                      (乙)  建築物名稱
                               及地址
                              及地址


                       (丙)  法團註冊辦
                      (丙)  法團註冊辦
                               事處地址
                              事處地址

                       (丁) 管理委員會
                      (丁) 管理委員會
                               主席、副主
                              主席、副主
                               席、秘書、
                              席、秘書、
                           司庫及任何
                            司庫及任何
                           其他管理委
                            其他管理委
                           員會委員之
                            員會委員之
                           姓名及地址
                            姓名及地址

                       (戊) 保險公司的
                      (戊) 保險公司的
                           名稱及地址
                         名稱及地址
                               ,以及該保
                              ,以及該保
                               險單涵蓋的
                              險單涵蓋的
                               期間
                              期間



                                           ءԳբᔹᦰψگႃଡԳᇷறᜢࣔωΔࠀݙ٤ࣔػࠡփ୲Ζ

                                           ءԳբᔹᦰψگႃଡԳᇷறᜢࣔωΔࠀݙ٤ࣔػࠡփ୲Ζ


                                           特此通知。此致
                                           特此通知。此致


                                      土地註冊處處長
                                     土地註冊處處長


                                                              管理委員會秘書                                           簽署
                                                              管理委員會秘書                                            簽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註:  法團須在註冊事項更改的 28 天內或在訂立保險單後的 28 天內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2 第 4(2)(e)條的規定,非業主人士不能被委任為管理委員會委員。為方便巿民查閱本處的業
                            附註:  法團須在註冊事項更改的 28 天內或在訂立保險單後的 28 天內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主紀錄以核實改選委員的身分,請於呈交此表時一併提供改選委員的英文姓名,從而避免產生混亂和不必要的疑問。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2 第 4(2)(e)條的規定,非業主人士不能被委任為管理委員會委員。為方便巿民查閱本處的業
               L.R. 124 (Rev. 1/2012)  如有任何查詢或對提供英文姓名有疑問,請聯絡主管的土地註冊主任。
                                    主紀錄以核實改選委員的身分,請於呈交此表時一併提供改選委員的英文姓名,從而避免產生混亂和不必要的疑問。
                                    如有任何查詢或對提供英文姓名有疑問,請聯絡主管的土地註冊主任。                                                   89
                 L.R. 124 (Rev. 1/2012)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 344 章)  指南

               L.R. 124 (Rev. 1/2012)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 344 章)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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