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 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 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解释。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