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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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以下簡稱 DCD)的先決條件
一、 DCD 過程中的每一步驟都必須以尊重所有相關人員的權益為基礎,包含病人、家
屬及醫療團隊成員。
二、 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並出具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意願書或同意書及人體器
官移植條例之相關規定。
三、 確定撤除維生醫療:只有在決定撤除維生醫療才可考慮進行 DCD,通常是考量病
情不可治癒、持續治療只能延長病人瀕死過程,或認為治療不符合病人利益的情
況下才可撤除維生醫療。醫療決定應依照既定的原則和規範,並經與家屬協商後
方可採用。
四、 同意執行 DCD:如果家屬或病人同意捐贈器官,則可以在撤除維生醫療後進行
DCD。
五、 生前介入方式:需要讓病人親屬理解,要成功的進行 DCD,必須進行一些檢查、
介入措施,並改變部分病人照護方式。這些做法雖然是為了潛在受贈者的利益,
而非潛在捐贈者自身的直接利益。但倫理上可接受這些介入措施的判準,在於尊
重自主、達成潛在捐贈者之捐贈意願,本質上也是潛在捐贈者之間接利益。
六、 DCD 的時間範圍:為了執行 DCD,(功能性)溫缺血時間必須在符合捐贈之時限
內。各捐贈器官的(功能性)溫缺血時間建議如下:肝臟和胰臟 30 分鐘、腎臟 120
分鐘和肺臟 60 分鐘(請各醫院依據執行經驗與實際情況自行調整)。
★ 由於 DCD 的複雜性,本計畫書無法涵蓋各式 DCD 臨床狀況的各種面向,需要考慮
個別病人情況,故不應取代醫療團隊對治療病人(及家屬)的臨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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