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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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考量 責任 倫理、法律和細部說明 參考
當家屬 提出或 有意 願捐贈 主治醫師 應提供家屬器官捐贈移植相關 第 3.2 節
時,應即時聯繫器官捐贈移植 或器官捐 資訊以利決策。
小組。 贈協調人
員
若在同意書上反對捐贈或家屬拒絕,則暫停此流程但仍持續臨終關懷
3.正式同意和授權
需將潛在的器官和組織捐贈 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協調人員負責進行深 第 3.3.1
者資訊上傳至財團法人器官 協調人員 入的家庭訪談和臨床評估。 節
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中。 需註明該潛在捐贈者為 DCD
案例。
若因醫學研究而須摘取特殊 主治醫師 應該提供家屬關於 DCD 過 第 3.3.2
的器官或組織時,需先經病人 或器官捐 程的明確資訊,以確保達成 節
或家屬同意,並應該紀錄在病 贈協調人 知情同意。
歷中。 員 凡是需 要家 屬同意 的情
況,家庭成員需符合安寧緩
和醫療條例、人體器官移植
條例及相關法令之最近親
屬規定。
醫院團隊(如宗教顧問或社
工)應提供家屬心靈支持。
家屬可隨時撤回同意,停止
DCD 程序,但醫院團隊仍
持續臨終關懷。
若無法取得同意與授權書,則暫停此流程但仍持續臨終關懷
4.規劃和準備
器官捐贈協調人員負責協調 器官捐贈協 後勤考量議題包括器官捐贈 第 3.4 節
器官來源並安排器官捐贈手 調人員 手術的時間範圍。
術團隊之相關時間、地點。 應向移植手術團隊強調器官
來源為 DCD。
建議在 ICU 召開會議,規劃照 ICU 團隊 決定撤除維生醫療的最佳地 第 3.4.4
護方式及分配人員角色,在此 點,應考慮家屬偏好、醫院 節
會議上,亦需決定: 後勤、器官捐贈手術及相關 第 3.4.5
撤除維生醫療的最佳地點 政策。 節
撤除維生醫療後 120 分鐘 應與家屬一起討論撤除維生
內未死亡之後續照護。 醫療的時間(含死亡判定條
件)、家屬告別的時機及轉移
至手術室的時間(若選擇在
ICU 撤除時)。
應告知病人未在預期時間內
死亡之後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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