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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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的意願。 捐贈者,那麼以不傷害病人的最大限度前提,提高其捐贈成功率的方式進行捐贈是合
理的。如果生前介入有助於提升移植成功率且不會傷害病人,則執行生前介入是合乎
同意 道德倫理的。因此,執行前需要對每項介入措施和每位病人進行審慎的個案評估。與
器官和組織捐贈的其他面向一樣,多數潛在捐贈者在做出捐贈決定時都不知道生前介
同意醫療介入應為先行告知且是出於自願的決定。不像其他醫療介入,同意捐贈器官
入的細節。這意味著病人的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將根據捐贈者的最佳利益,決定授權生
和組織並登錄健保 IC 卡中,一般是出於個人意願,無需和醫療專業人員面談,或是 前介入措施。
詳細說明器官捐贈摘取及其相關過程。死亡後,人不會再因為外來傷害而導致身體權
益受損。就某種層面而言,細節不再那麼重要,也沒有過多的選擇需要思考,最關鍵 除了這些問題之外,採用生前介入措施也引起了人們擔憂可能以「器官摘取目的」為
的決定只在於「要」或「不要」成為捐贈者。其他原因像是需要依據有限資訊來決定 捐贈者進行手術方式治療,而非保障病人(捐贈者)的權利。解決此問題有賴於醫護
是否進行捐贈,抉擇捐贈與否本來就非易事,必須面對自己的死亡,此外考慮到手術 人員為病人提供的高質量及以病人為中心的臨床護理方式。
的詳細過程也令人苦惱。
判定死亡
大眾對於器官及組織捐贈的理解程度通常不高,如果一個人成為潛在捐贈者,此情況
就形成明顯的對比。理解器官與組織捐贈資訊的重擔將落在家屬的身上,同意親屬進 為了提高移植成功率(及良好的預後),在捐贈者死亡後,必須盡快摘取器官。在辨
行 DCD 時,大量的資訊將蜂擁而來。因此,如果捐贈已為既定事實,我們認為已 別和判定死亡時,必須確定重要的查核點項目,以便臨床執行者和家屬可以確信病人
有足夠資訊來考量並抉擇捐贈與否,以及提供出去的所有資訊 (通常是對於家屬) 間, 確實死亡。證明病人死亡係依據於不可逆的循環停止; 如何診斷是「臨床問題」,法
存在著緊張關係。這種緊張關係可見於腦死捐贈及 DCD,處理這項情況已超出本計 律條文沒有進一步提供確定不可逆的循環停止的相關指導。
畫書的涵蓋範圍 。
死亡發生在不可逆地停止循環之後。為了達到不可逆的要求,直到排除自動復甦的可
生前介入 能性後才能判定死亡,因此確定循環停止和死亡之間的最短間隔時間為 5 分鐘。
為病人評估器官和組織捐贈需要一些介入措施,如抽血檢查、病毒篩檢和 HLA 組織 在這一點上,家屬需求與進行捐贈的需求之間可能存在對立關係。需要謹慎處理每個
分型以及其他身體檢查。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針對潛在 DCD 捐贈者的介入措施,如 案例,並在病人死亡之前與家屬進行良好的溝通,以便為後續事件做好準備。家屬必
施用肝素和其他藥物。與腦死捐贈不同,這些介入措施多數都是在 DCD 病人死前施 須充分了解判定死亡後即時將病人轉移到手術室的必要性(若選擇在 ICU 中撤除維
行。執行這些介入措施會引發倫理議題,醫護人員有義務以病人的利益為優先考量並 生醫療),是為了滿足病人的遺願並確保移植的最佳成果。
避免傷害他們。
執行生前介入是為了潛在受贈者的健康而非捐贈者健康。因此,必須基於廣義解釋病
人利益作為生前介入的道德倫理基礎。在病人即將死亡時,對於求生的意念非常有限。
但是,這些病人有意願為自己留下紀念或表達選擇。如果一個人希望成為器官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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