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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則列入一九三二年。


                   應注意者:丏尊保存大師手札,容有疏忽之處,即每年不一定全數
                   完整,中間或有缺漏,以致看來前後有斷續之感。


                   函中所說「子淵」其人,即春暉中學校長經亨頤。蔡丏因,即蔡冠
                   洛,後任上海世界書局編輯。




                   (27)丏尊居士:移居之事,諸承護念,感謝無盡。居此已數日,至
                   為安適,氣候與普陀相似,蚊蠅等甚稀,用功最為相宜。居此山

                   中,與閉關無以異也。以後出家、在家諸師友,有詢問余之蹤跡
                   者,乞告以雲遊他方,謝客用功,未能通訊及晤談云云。附一紙,

                   便中乞交豐居士,不具。演音。本市有工人一名,每日至余處送
                   飯、送開水及其他雜事,甚為精勤。每月似應以資酬謝,與贈送寺

                   中伙食費同時交去。每月應付寺中之伙食費及工人費,擬請由山房
                   存款利息內支付。因余居彼居此(按:彼即「山房」,此即「法界

                   寺」),無以異也。前存泉州行李三件,擬託彼覓便人帶至上海,
                   送存江南銀行,乞仁者為寫一憑信,寄至余處,轉為寄去。信函

                   寫:外,行李三件,送交寧波路(乞寫極詳細之地址)江南銀行某
                   人收云云。信內,乞寫:託其收下覓便帶至白馬湖夏寓。寧波路之

                   地址,能繪一圖尤善。因外鄉之人,不易尋覓也。附白。──原書
                   簡之十四。




                   本函寫於法界寺。但在前函中未提到「移居」之事。移居的原因,
                   大約因山房門窗未弄好的原故。


                   信中無日期,但照上一函意思,大約寫在陰曆六月初。師自晚晴山
                   房第一次移居附近山中法界寺後,即敘述寺中生活情形,告知丏

                   尊,表示法界寺與山房「無以異也」。同時,新目第二十七函中
                   (請注意新目二十九函),也表示同樣意思。因此推斷這一函,寫

                   於此時此地。

                   (按:這一函是「書簡」中最難查證的一封信,因未寫日期,未寫
                   地點,函中又未提到季節,甚難推理,且此信與上下兩函,在原

                   《晚晴山房書簡》中,脫節太遠,但經詳細查證,反覆研究,始決
                   定列入此間。法界寺是白馬湖附近的山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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