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1130921都市更新開發實務(第三期)
P. 28
• 「權利變換」指所有權人與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
或資金,在新屋建築完成後,可以依照每個人在都市更新前的價值
(土地的價值、房屋的價值、他項權利的價值、資金)比例,分配
更新後的土地、房屋與獲利金額。一般而言,實施計畫會以「權利
變換」為主,也有地主與建商協商以「協議合建」或是其他方式實
施都更。
• 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通過後,最後進入「權利變換計畫」階段
,實施者會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於「公聽會」公布擬定的內
容後,將「權利變換計畫書」送交給各級主管機關審核,審核通過
後各級主管機關會舉辦「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在「公開展覽
」期間收集「人民陳情」意見後,再送往都市更新審議會審查。除
此之外,在「公開展覽」後、發布實施「權利變換計畫」前,亦可
依人民需求舉辦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