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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注 意 事 項
⾏李篇
隨⾝⾏李安檢規定
1. 每⼈⼀件⼀般⼿提⾏李之體積包括輪⼦、把⼿及側袋,⻑×寬×⾼不可超過56×36×23
公分(22×14×9英吋),重量依搭乘之航空公司規定限重。攜帶⾄客艙的⼿提⾏李必
須放置於座椅下⽅或⾏李置物櫃。您可於到報到櫃檯或登機⾨利⽤隨⾝⾏李測量器,檢
查其所攜帶的⼿提⾏李是否符合體積之限制。對於超重或過⼤之⼿提⾏李,因客艙安全
因素則將請旅客改為托運。
※個⼈物品:除了上述⼿提⾏李外,每位旅客尚可免費攜帶1件。
. ⼿提袋、錢包 . 適量之免稅品
. ⼤衣或⽑毯 . 航程中之閱讀物
. ⼿提電腦 . 輕型相機或望遠鏡
. 於機上食⽤之食物等物品 . 傘具
※特殊物品:旅客因特殊使⽤或照護⽬的,於客艙空間許可下,可將下列物品放置於座
椅上⽅置物櫃或衣帽間,如超出⼿提⾏李尺⼨及重量限制,得視客艙空間接受或機邊託
運。
. ⼿杖/拐杖 . 義肢
. 兒童安全座椅 . 輔助⾏設備
. 醫療器材或輔助⽤品 . 嬰兒籃、嬰兒⾞
2. 如旅客隨⾝攜帶任何液狀、膠狀、乳狀物體通過⾏李檢查關卡,您必須以 不超過100毫
升的容器 分別盛裝有關物體。旅客必須將上述容器妥善 放置在⼀個容量⼀公升並可重新
封⼝的透明膠袋內 。⼀個容量⼀公升的膠袋的尺⼨⼤約是20公分×20公分(8吋×8
吋),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員⽬
視檢查。
3. 旅客攜帶旅⾏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如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奶)、因乳糖
不耐症(lactose-intolerant)⽽需預備的食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
噴霧類物品,需向安全檢查⼈員申報。保安⼈員會於⾏李檢查關卡檢查有關物品,並可
能要求您證明有關物品為真確無偽或試飲所攜帶的液體。
4.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提⾏李、外套分開通過X光檢
查。由於⼿提電腦及其他電⼦器材有可能阻礙X光檢查,因此您必須將有關器材從⼿提
⾏李中取出以另作檢查。
5.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
⾝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調包及顯⽰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