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組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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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106年6⽉28⽇起,旅客或隨交通⼯具服務之⼈員攜




                       帶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




                              .     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




                                    先向中央銀⾏發⾏局(電話:02-23571945) 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超額部




                                    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




                                    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攜帶外幣出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未




                                    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




                                    之。




                              .     攜帶⼈⺠幣出入境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封存於海關,




                                    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




                                    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攜帶有價證券出入境總⾯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




                                    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攜帶黃⾦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




                                    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續。未申報或申報不




                                    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價額之罰鍰。




                              .     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的之鑽⽯、寶⽯及⽩⾦者,應向海




                                    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




                                    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




                                    續。







                其他檢疫相關規定



                1. ⾃97年10⽉1⽇起,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未主動向關稅局申報或未向本局




                       申請檢疫⽽被查獲者,除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罰鍰外,如有違規情節重⼤者並將移送




                       法辦。




                2. 下機⾄出關途中請主動將動植物產品丟入農畜產品棄置箱,配合檢疫偵測⽝隊執⾏⾏李




                       檢查。




                3. 旅客檢疫相關規定,可參考網⾴【⾏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局】之「出入境旅客檢




                       疫注意事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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