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資源手冊(詳細版)106修訂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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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適用廠商        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議展覽、
                              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
                                   傳真電話:(07)335-8087
                  計畫網址        http://gcis.nat.gov.tw/neo-s



                  計畫名稱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
                              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

                  適用廠商        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
                              者,應為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為促進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提升產業價值,鼓勵創新開發及應用研究,或發展
                  目      的
                              相關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模式。
                              一、 補助比例:上限為 50%
                              二、 申請類別:
                                   (一)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具未來市場性之創意構想與原創素材進行
                                        可行性研究(包含市場、營運、商品化/應用、平台/技術等),以驗證

                                        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並期提出後續開發計畫申請。
                                   (二)  「原創開發」:原創雛形產品。
                                   (三)  「商品開發」: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

                  計畫內容                  發。
                                   (四)  「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開發具市場性之相關衍生客製化商品,
                                        或有助於產業發展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與加值等營運及服務模
                                        式、平台、系統之開發。
                              三、 計畫時程:
                                   (一)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二)  原創開發計畫:以不超過 1 年為原則。
                                   (三)  商品開發計畫及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以不超過 2 年為原則。
                              一、 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得為中華
                                   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非屬銀行拒絕
                                   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二、 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國內依法登記成立
                  申請資格             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
                                   為正值。
                              三、 所提計畫,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 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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