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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政府資源導覽手冊



                  計畫名稱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獎勵補助

                  適用廠商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訂之策略性產業及重點發展產業
                                             (11)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2.   生物科技產業
                                             (1)  生技醫藥產業
                                             (2)  醫療器材產業
                                        3.   智慧電子產業及資通訊產業
                                             (1)  資通訊電信軟體服務與資通訊電信軟體設計開發產業
                                             (2)  網路應用及電子商務產業
                                             (3)  數位匯流產業
                                        4.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特許發展產業
                                        5.   屬於策略性產業,且能創造有發展性之工作機會,並具有一定規
                                             模、關鍵性及發展潛力等綜效之投資計畫,經高雄市促進產業發
                                             展審議會專案審議通過者。
                              二、 補助項目
                                   (一)  融資利息補助: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範圍內,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 萬元,並以 5 年為限。實際融資利率低於前項核准補助利率時,
                                        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重點發展產業或營運總部遷入高雄市者,每
                                        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 600 萬元,不受前項年度補助金額之限制。)
                                   (二)  房地租金補助:於租賃契約所載年租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 40 萬元,並以 5 年為限。
                                   (三)  定房屋稅補助:按其年度房屋稅應繳稅額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 40 萬元,並以 5 年為限。
                                   (四)  新增進用勞工:
                                        以申請日前一年當月起之淨增加人數計算;其薪資補助標準如下:
                                        (1)  策略性產業: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5,000 元,並以 12 個月
                                             為限。同一投資計畫最高補助 30 人。
                                        (2)  重點發展產業或營運總部遷入本市:於新增進用勞工薪資百分之
                                             三十範圍內,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並以 12 個月為
                                             限。同一投資計畫最高補助 200 人。
                                        前項補助,以新增進用勞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1)  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為本市勞工。
                                        (2)  於申請日前一年至後一年內完成僱用,並繼續僱用滿一年。但重
                                             點發展產業或營運總部遷入本市者,得於申請日前一年至後五年
                                             內完成僱用。
                                        (3)  非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同一申請人未曾以同一勞工申領本條補助,且勞工前一僱用單
                                             位,非申請人於本市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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