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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政府資源導覽手冊



                  計畫名稱                            亞洲矽谷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推動計畫
                  適用廠商                           國內零售業與相關支援性整合型服務業
                                          提案內容以支援或協助零售業發展為主,進而提升智慧商

                                            業服務應用發展。
                                          提案方向應強調整合多元化銷售通路並透過營運管理、顧
                                            客服務等各面向之服務,使消費者在不同通路中均可享有
                                            無縫式的個人化消費服務,或促成商品/服務供應端與消費
                                            端直接資訊透通,達到創造顧客價值、提升企業營收等效

                                            益。
                                          本類型須整合至少 2 種以上銷售通路。
                                   (二) 智慧場域服務建置類
                                          提案內容須以構建區域型消費場域之智慧商業服務為主,

                                            提供消費者便利且優質的購物體驗。
                                          提案方向應強調智慧商業服務解決方案於消費場域中之應
                                            用,以提供消費者購物前、中、後的優質服務體驗,進而
                                            達到引客入店、提升服務效率、帶動消費或顧客滿意等企

                                            業營運效益。
                                          本類型須於服務場域內建置至少 2 種智慧商業服務情境,

                                            串連至少 20  家業者共同合作。
                                   (三) 中小企業智慧加值類
                                          提案內容須以協助中小型或微型商業服務業者導入成熟智

                                            慧商業科技應用,以提升業者之智慧化服務程度。
                                          提案方向應強調中小型或微型企業之需求、導入智慧商業
                                            科技服務內容與模式,進而提供智慧零售服務(如營運決
                                            策、商品撥補預測、精準行銷等),以達到企業營運及銷售

                                            效益。
                                          本類型須應用於至少 60  個中小型或微型服務據點。
                              二、 補助金額
                                   每案可申請之補助比例須低於該提案計畫總經費之  50%,惟補助金額視計
                                   畫預算額度與提案狀況核定。且為避免企業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調度困難
                                   等影響,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須低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
                                   款<實收資本額),以利計畫執行。
                              三、 計畫時程:自補助計畫生效日起,至  106  年  11  月  6  日止。

                              一、 申請對象
                                   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不含陸資企業)。
                  申請資格
                              二、 財務狀況
                                   (一)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  1  年度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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