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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亞洲矽谷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推動計畫
                  適用廠商                           國內零售業與相關支援性整合型服務業
                                   (二) 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提案廠商及其負責人  3  年內

                                        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三、 提案廠商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5  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申請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補助,然有因歸
                                        責於提案廠商之事由而主動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
                                        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二) 曾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四、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廠商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
                              五、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六、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簽約計畫如經檢舉且
                                   查證屬實者,除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追回相關補助款項,自解約日起  3  年內
                                   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七、 於  3  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八、 單位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
                                   稱投資人情事。
                              九、 提案廠商拒絕為上述所列事項之聲明,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案。

                  申請期限        公告日起至  106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截止
                              一、 線上填寫提案申請表(格式如申請須知附件  3),並列印出用印,正本  1  式
                                   3  份。申請網址:http://www.sblpo.org.tw/。
                              二、 提案計畫書(格式如申請須知附件  4),書面  1  式  3  份(以  A4  直式、
                                   雙面印刷、左側雙釘裝訂成冊)。

                              三、 提案簡報(提案簡報大綱如附件  5),書面  1  式  3  份(以  A4  直式、1  頁
                                   2  張簡報、雙面印刷,並裝訂成冊)。
                              四、 完成上傳計畫書  WORD  檔、簡報  PPT  電子檔、計畫書及簡報  PDF  檔
                  應備資料             各  1  份。上傳網址:http://www.sblpo.org.tw/。
                    /文件       五、 統一發票購買證明封面影本或稅捐主管機關電子發票函文影本  1  式  1  份
                                   。
                              六、 已完成申報之最近  1  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及其內之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影本各  1  式  1  份。如因新設公司而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者,應以收件截止日前  2  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代替。
                              專案辦公室就提案廠商提案應備資料進行資格文件審查,其中(1)至(4)項

                              於提案受理時間截止前未提供,視同資格不符;(5)及(6)項提案應備資料若
                              有缺漏或錯誤時,得要求提案廠商於  3  天內補件,逾期視同資格不符。所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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