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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日本藉臺灣牡丹社事件併吞琉球



                 琉球自公元1372年(明洪武5年)起為中國藩封,奉中國正朔,清咸豐年間,琉球與美、

            法、荷蘭訂約均用中國年號。

                 1871年11月,琉球漁民因避風登陸臺灣恆春,遭牡丹社原住民誤解殺害54人,餘12人經官
            府護送返回琉球。1874年2月,日本假藉琉球王向日本申訴漁民被殺事件,命陸軍中將西鄉從

            道為臺灣事務都督,率兵3,658人登陸臺灣恆春半島社寮、四重溪,攻擊牡丹社,屠殺我原住

            民,並在龜山(今車城)設都督府,開荒墾田、修建營房以為久駐。清廷遂派船政大臣沈葆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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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布政使潘尉赴台,調淮軍及水師6,000人增防臺灣,並修築澎湖等砲台,加強防衛。 6月
            30日,清廷與日本在英使調停下,訂立「中日北京專約」,賠償琉球漁民恤金白銀10萬兩,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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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償日本出兵及修建營房等費用40萬兩,日本始撤兵返國,但清廷放棄了對琉球的宗主權。
                 琉球原為中國藩屬,自1373年以後,國王即位均由中國皇帝派遺代表主持冊封典禮。1879

            年(光緒5年),日本派兵佔領琉球,將國王俘虜至日本,改琉球為沖繩縣,正式納入日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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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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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緯國,《抗日戰爭指導》(台北:遠流出版社,民 78.4.5),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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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前書,《日本大陸政策研究-剖析日本侵華政策》,頁 79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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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註,頁 79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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