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中國抗日戰爭真相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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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國際聯盟(1920年成立,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

                 第一次大戰末期,對於戰後如何維持世界和平,避免再遭戰爭浩劫,美國總統威爾遜

            (Thomas W. Wilson)提出十四點和平原則(Fourteen Pionts)。重點內容包括,公開地達成和
            平條約,禁止祕密外交;海洋自由;消除貿易障礙;裁軍,禁止軍備競賽;民族自決;邊界的

            重新劃定;籌組國際組織,確保國際和平。其中籌組國際組織,不論國家的大小,各國的政治

            獨立和領土完整,在這個組織裏都獲得相互的保障,也就是集體安全的精神,據此成立了「國
            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簡稱國聯)。

                 由於美國參議院不願批准「凡爾賽和約(Treaty of Versailles)」,威爾遜總統又不願向

            參議院讓步,最後使得美國並未加入國聯。國聯在無美國參與的情況下,其功能大為降低。儘

            管國聯未達威爾遜藉集體安全的精神來維護世界和平,但二次大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其成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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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卻是來自國際聯盟的未竟之業。


            附記二:九國公約(1922年2月6日,在華盛頓簽署)

                 由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葡萄牙、中國、日本簽署《關於中國事件
            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簡稱《九國公約》。《九國公約》尊重中國的主權與獨立、領

            土與行政的完整,確立各國在中國實行「門戶開放」和「機會均等」的原則。

                 根據《九國公約》第 1 條對各簽約國(中國除外)規定:尊重中國的主權與獨立、領土與

            行政的完整,給予中國完全無礙的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個有力而鞏固的政府施用各國的權勢,

            以期切實設立並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的商務實業機會均等的原則,不得因為中國的狀況而乘機
            營謀特別權利,而減少友邦人民的權利,並不得獎許有害友邦安全的舉動。為了保證以上第 1

            條的實施,第 2 條規定各簽約國「不得彼此間及單獨或聯合與任何一國或多國,訂立條約或協

            定或協議或諒解」,侵犯或妨礙第 1 條所述的各項原則。第 3 條則貫徹了「門戶開放」和「機
            會均等」原則而規定:各國與中國的貿易機會均等,而簽約的九國又成立一個國際委員會,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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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研究中國的關稅政策。


            附記三:非戰公約(1928年8月27日,於巴黎簽署)

                 美英法日義等十五國在巴黎簽定一項為解決國際紛爭,並且否定戰爭的「非戰公約(Pact
            of Paris)」。這項非戰公約由法國外長白里安(Aristide Briand)所提出,主要目的是藉此來

            否定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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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聯盟組織,見維基百科:zh-yue.wikipedia.org/wiki/國際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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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國公約組織,見維基百科:zh-yue.wikipedia.org/wiki/九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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