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高雄女中108學年度高一課程輔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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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送交學務處。
(三)學務處收整學生申請計畫後,排除申請項目與格式不符者,將申請名單列表,
供班級導師及指導教師了解申請情形。
(四)學生自主學習計劃內容可包含學科的延伸學習、議題(專題)學習、新科技或資
訊學習、處室活動等,惟不得為學校的社團活動。
五、審查程序
(一)初審:
1.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經家長同意,向學務處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
2.學務處將符合之計畫分配當學期負責教師進行初審。審查標準為計畫是否明確與
可行,是否能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
(二)複審:初審結果由學務處彙整後,送自主學習小組會議進行複審及確認。複審
結果確認後陳校長核可後,由學務處公告與執行。
六、計畫實施
(一)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原則上於審查結果公告後開始實施,如有調整依學校公告時
間為主。
(二)初次申請自主學習計畫者,必須修習必選修通識課程後始得開始執行自主學習
計畫。
(三)學生自主學習地點原則上在校內,並由學校提供學習場地,如需使用實驗室與
實驗設備,須遵守實驗室管理相關規定,並向主管處室完成場地借用手續,在教師
的陪同下進行實驗
(四)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每週記錄自主學習歷程,填報自我檢核表
單。
(五)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成果得於指導教師或輔導室協助下,放入學習歷程檔案。
(六)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負責,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
則」辦理請假事宜。
(七)學校得建置自主學習資源與平台,收集表現優秀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
並在學生同意下,提供本校其他學生參考與學習。
(八)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遇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
為理由拒絕出席。
伍、本規範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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