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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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篇(1)


     - 民眾騷擾法官案件 -



      • 案情摘要:

             民眾A為某法院之常客,經常遊走於各法庭間物色女法官,曾於多次旁聽甲法官開庭並要求書記官或庭務員轉交小禮物等情。

             甲法官調職後,A轉而以乙法官為目標,每逢乙法官準備離庭之際,即企圖與乙法官交談或遞交書信,或於法官走道對面走廊遠眺
             法官步入法庭、或至紀錄科辦公室騷擾同股書記官。

             O年O月O日,A俟乙法官開庭結束時,欲尾隨乙法官及書記官進入法官通道,經書記官當場制止並通知法警將其帶離;X年X月X日,
             A再次到院旁聽乙法官開庭,閉庭時A突然亮出手持小刀,隨即遭在場法警阻止並聯繫轄區員警帶回警局偵訊。

             Y年Y月Y日,A仍到院旁聽乙法官開庭,期間因故與該法庭錄事丙在法庭外之休息區發生言語衝突與肢體碰撞,A自行前往就醫並揚

             言對丙提告。
             Z年Z月Z日,A利用同仁出7樓中庭管制門時,乘隙進入管制區,並至傳達室表示要拜訪院長,經同仁帶領至政風室,詢問其意圖,

             僅表示要致贈水果禮盒予院長,其餘則語焉不詳,政風室將A帶至法警室後,請A自行打開禮盒,確認內裝柑橘6顆,並無其他可疑
             或危險物品,予以告誡後,即請A離開。

      • 處置經過:

             公務員部分:

                    丙錄事為法庭庭務員,原即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曾因病延長病假休養,當日丙係代理同事執勤該法庭庭務,事發後科室主管
                    即致電丙之母親告知上情,請其注意丙之精神狀況並促其就醫,丙之家人即通知救護車將丙載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平日工作情

                    形則由其主管加強輔導。

             民眾A部分:
                    由法警加強監視到院動向,必要時通知轄區員警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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