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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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後審室起獲違禁品篇(2)                                                                                                                             後審室起獲違禁品篇(2)




     - 人犯搜身起獲毒品-



       • 案情摘要:

              甲法院乙法警擔任夜間候審室值班人員,該日接收警察局移送通緝犯A到院,辦理人犯交接之搜身作業,於人犯A鞋襪內查獲1包疑
              似毒品之夾鏈袋,經向人犯A查證,其坦承為安非他命,即依法當場查扣並陳報值班法官,並送警察局偵辦。


       • 處置經過:
              公務員部分:

                     查「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略以:「輪值戒護場所之法警,應注意下列事項:

                     對於送入戒護場所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或藥物等,如有
                     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報請法官同意後,得施用適當戒具。但情形急迫者,得先行使用,並立即填具
                     施用戒具報告陳法官核示。」本件法警確依規對於接受之人犯進行檢身而搜出毒品(移送警察局偵辦同時亦送鑑驗機關檢驗,
                     確為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足為法警執勤之表率,經提請敘獎並列考績評價參考,記嘉獎1次以資鼓勵。

              人犯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
                     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人犯A經查獲持有安非他命毒品,爰依法送警察局偵辦。


       • 策進作為:

              1. 請法警室於接收人犯時,賡續落實執行檢身作業。

              2. 建議法警室於值勤、戒護等作業流程,如察覺人犯異狀、持有違禁物或遇突發情事等,應詳實將經過填載於相關紀錄簿冊上或
                    繕打職務報告等文書方式,使政風室、書記處及機關首長得以瞭解事實詳情,並茲為責任釐清之據;於交接班時,亦應將人犯
                    名冊、人數及其他重要事項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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