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P. 35

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3)                                                                                                                            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3)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 律師至法院開庭遭受攻擊危安案件 -




       • 案情摘要:

               某法院當事人A及其訴訟代理人律師B於家事調解結束後,沿法院西側通道離開法院時,遭當事人A之配偶C駕駛廂型車從後方追撞

               並輾壓二人,二人當場受傷倒地,適逢法警甲陪同另案當事人離開法院時發現車禍,法警甲隨即報警並叫救護車將傷者送醫,律師

               B到院前死亡,當事人A經搶救仍於二日後傷重不治,肇事者C因殺人罪一審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處置經過:

               公務員部分:

                      查「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3點規定:「法警長應依據法院週圍環境,檢視法院出入

                      口及法庭當事人進出動線之設置是否適當,擬訂警衛崗哨位置與巡邏方式,報請該管長官核定後,編製警衛勤務表,輪派法

                      警服行警衛勤務,並檢查安全維護設施是否完善,以確保法院之安全與秩序,對於法院內消防、治安、衛生清潔等事宜,應

                      協同處理。」本件事故發生地位於院區西側通道近馬路出入口,西側通道設有監視器由法警室監看畫面,通道南北出入口未
                      另安排法警崗哨,案發第一時間適逢ㄧ法警因護衛陪同另案當事人離開院區頃發現,當場報警並叫救護車,並攔截肇事者防

                      止逃脫,及時應變處理,法警室接獲通報後亦即通知政風室。

               肇事者部分:


                      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肇事者C開車衝撞其配偶A及其配偶A
                      所委任之律師B致二人傷重不治,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涉案事實有停車場監視器影像、法警同仁及現場目擊民眾可供佐

                      證,爰由派出所員警帶回偵訊,經檢察署起訴後移送法院審理。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