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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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面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1. 落實機關安檢措施:                                                                                                                     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2)

                    該院自遷至新址後,除訂定「臺灣OO地方法院門禁管制系統管理要點」,
                    並加強多項安全措施,包括僅供單一出入口、進出需經金屬探測門及X光機檢查、樓層除1至4樓外皆實施門禁管制、法庭區通
                    道區分為法官專用通道及人犯專用通道等,相關規定均責成法警室等相關單位應落實執行,且不該視為僅是例行性檢查而有所疏
                    漏,特別是隨身物品及行李部分,務必以X光機檢視,確保危險物品不會被夾帶,使機關安全產生疑慮。

             2. 嚴守值庭規定:

                    加強警覺由於人犯或被告等當事人之心理變化狀況雖不容易察覺,惟值庭法警於值庭時,除依規定立於被告後側適當位置予以監
                    視外,並應提高警覺且察言觀色,隨時注意相關人員神情舉止,避免其因情緒失控或精神異常導致可能衍生之危安事件發生。
             3. 定期檢測安檢設備及執勤裝備效能:

                    設備保養之目的,在於保持其於最佳堪用狀態,並先期發現是否有損壞或故障之情形,對於維護機關安全之安檢設備及執勤裝備,
                    平常即應適時保養維護,並透過定期檢測機制,檢討設備有無汰換之必要,以確保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都能有效發揮功能。

             4. 完備機關內部及周邊監控設備妥善率:
                    該院遷至新大樓後,廳舍空間及面積擴大,院區也更為遼闊,相對機關死角也更多,僅以少數人力欲維護機關整體安全,恐力有
                    未逮,故需依賴相關輔助科技設備如監視器系統及緊急壓扣設備等,協助機關整體維安措施;因此,相關業管單位應定期檢視,
                    如有監控設備無法使用情形,應即時維修汰換,以維持監控設備妥善率,保障機關安全。

























                      自戕人犯李瑪翰經過金屬探測門情形。                                    人犯自戕剪刀藏於此雜誌中,因金屬探測門老舊而未即時感應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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