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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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1)                                                                                                                            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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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犯自戕事件 -



     • 案情摘要:

            一名外籍被告A經某院法警甲檢身完畢後至拘留保護室等待開羈押庭,發現被告A以摺疊刀劃傷自身頸部,經法警室通報救

            護車,幸無大礙。業經政風室勘查現場狀況、詢問現場法警及調閱監視器研判被告A系將摺疊刀預藏至球鞋內,趁法警不注

            意時拿取折疊刀,以趴臥姿勢遮掩折疊刀自傷。


     • 處置經過

            公務員部份:

                   查「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第2項:「輪值戒護場所之法警,應注意

                   下列事項。」第6款:「隨時巡視舍房,並注意下列事項。」第3目:「有無企圖脫逃、自殺、暴行或擾亂秩序之行為。」

                   另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5點:「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之安全檢查。」
                   第2款:「檢查方式應以目視、拍搜並配合手握式金屬探測器為主,檢查時應注意其所涉罪嫌、年齡及身體狀況,不得逾

                   越必要之程度。」本件法警甲檢身時未持手握式金屬探測器安全檢查亦未檢查鞋襪,致被告A有機可趁,難謂無疏失經

                   該院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決議申誡1次。


     • 策進作為:

            1. 該院院長及各科室主管已成立一通訊軟體群組,主要針對緊急事件之通報及指令下達,以期能達最快速反應。

            2. 劃定檢身專區,並由專門監視鏡頭拍攝之,以避免責任無法釐清之情形。

            3. 檢身時應由2人以上負責,1人以手觸探犯嫌是否有攜帶違禁物品並手持金屬探測器,另1人則戒護以防有意外情狀發生。

            4. 原則避免將人犯1人獨留居留室,應將人犯集中管理,藉由人犯互相照應以減少風險事件發生。
            5. 更新錄影設備,使錄影畫面能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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