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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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 策進作為:                                                                                                                                         院宇維護篇(2)
              法警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

              應行注意事項」第33點有關服警衛職務應遵守規定,
              注意法院內外之可疑人、事、物為適當處理。崗位附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刀械:指武士
              近,禁止閒雜人等停留,如形跡可疑,應特別注意其                                                           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及其
              行動,遇有危安情況應立即通報,並加強與轄區派出
              所橫向聯繫通報機制,共維機關安全。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
              該法院大門設有X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並輔                                                           械。」                                                                             違禁品
              以手持式金屬探測器加強大門安全檢查,請法警依司
              法院函頒「法院安全維護改善方案」分就人身及行李
              落實安全檢查,並保持風險意識,隨時注意安檢設備
              之功能是否正常。每月由法院安全檢查小組檢測金屬                                                                                                                                                 刀
              探測門靈敏度、監視器設備,維持安全設備防護功能,
              防止民眾攜帶危險物品入院。

              將曾有攜帶違禁物品入院之當事人列冊記錄,並於法
              警室勤前教育宣導,提醒同仁遇有列冊人員入院時加
              強危安意識,注意其動態,聯繫通報並為適當處理。                                                                                                                                                 扁鑽







                                                                                                                                                                                     手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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