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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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宇維護篇(3)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院宇維護篇(3)



     - 民眾打電話給書記官恐嚇放火案件 -




      • 案情摘要:

             某法院家事當事人A打電話聯繫案件承辦股書記官,因承辦股書記官請假故由他股書記官代接,當事人A在電話中表示因故無法來院
             開庭,經書記官請其具狀來院請假,然當事人聽完情緒激動,表示已經幾日沒見到小孩,心情很不好,如果讓他心情更糟,就來法院
             放火。因書記官辦公室電話有通話10分鐘限制,時間到自動斷線,當事人A重撥電話後由另一位書記官代接,當事人A先是大聲咆哮,
             後表示要放火燒法院並以三字經羞辱書記官。經書記官陳報承辦股法官後轉知政風室處理。

      • 處置經過:

             公務員部分:

             1. 政風室瞭解情形,先口頭向院長陳報,並將當事人恐嚇放火危害本院安全之行為涉違反刑法第151條陳報司法院政風處核可後以
                  院函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
             2. 查「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3點第2項規定「關於大門民眾出入之處,應設置門禁安全檢
                  查,並採『人物分離』措施,以X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輔助加強檢查,並隨時檢測各項設備之功能是否正
                  常。」、第23點第10款規定「庭訊中,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法警應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令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
                  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法警看管至閉庭時。」本件家事當事人A復來院開庭,為避免危安情況發生,法警長先行於勤前教育宣
                  導,請執門警勤務之法警依前開規定執行安檢加強人物分離檢查,並注意當事人A是否攜帶違禁品入院,另請值該庭法警注意當
                  事人A於開庭中行為舉止,如有不當,承法官之命令辦理。並加派巡邏法警人力,如當事人有危安情況立即通報轄區警察支援。

             家事當事人部分:

                    按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家事當事
                    人A連續多次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之法院書記官恐嚇要到法院放火,散發足以造成公眾恐慌而危害公共安全之訊息,業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並經法院以其所犯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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