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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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2)                                                                                                                            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2)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 人犯自戕危安案件 -





      • 案情摘要:

              某院外籍被告A因走私罌粟種子及大麻種子入境台灣,並栽種大麻成株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經檢察署檢察官依違反懲治
              走私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起訴後,經該院審理終結後宣判。

              按私運管制物品罪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各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本院審理後考量其栽
              種大麻目的在於供己施用,並未販賣或轉讓他人,且符合法定減輕事由,故二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另考量其來台數年,
              已有妻小,所以未諭令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詎被告A於宣判後,當庭拿出預藏於口袋之剪刀(已拆成兩片),以刺頸之方式自戕,合議庭及值庭法警當場不及制止,隨即進
              行急救並通知救護車送醫,惟經搶救過後經醫師宣告不治死亡。又被告A於自戕後,該院通知轄區分局到場採證,於現場採獲被
              告A自戕用之剪刀及雜誌一本。


      • 處置經過:
              金屬探測門靈敏度不佳:

                     該院舊址為老舊建物,法庭區沒有足夠空間設置X光掃瞄器,以致一直延用舊有的金屬探測門,靈敏度不穩定,故被告A刻
                     意將各半片的剪刀捲在雜誌裡以避開金屬探測門查驗,故其當時通過金屬探測門時並無異狀。另經該院政風室實地測試,發
                     現如以書本夾帶剪刀確無聲響,但若攜帶手機或其他金屬物品而未以書本掩護時,則產生聲響,證明探測門係因老舊而靈敏
                     度降低。

              搜身之困難度:
                     一般而言,法院只在提訊在押人犯時予以搜身,一般民眾進入法院不必搜身。就本案為例,被告A係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該院審理終結後宣判,惟其係自行到庭聽判,非該院提解之人犯,亦非屬受強制處分之人,故值
                     庭法警僅能從外觀判斷,若進行強制搜身恐有侵害人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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