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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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3)
        • 策進作為:

               1. 該法院重申當事人、關係人或證人有安全疑慮而向法院申請保護,採隔離方式處置,由法警室指派適任之法警陪同,於開庭
                     完畢後,先帶至B1法警室等待聯絡警網到院接送離開,如當事人不願由警網接送,則以聯絡計程車到院接送離開方式處置。

               2. 請各股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多加留意當事人開庭狀況,如有發現異狀,應立即知會法警室協助,並副知政風室;律師認有危

                     安疑慮,向政風室通報。
               3. 召開家事事件及調解委員專業研習暨座談會,專案報告本院法庭安全動線規劃及措施,請調解委員善用法院安全措施。

               4. 協調轄區警局增加巡邏次數及巡邏簽到點,提高見警率。

               5. 該法院函發轄區鄰近律師公會,請有維安需求之律師與法院政風室聯絡,政風室接獲申請了解狀況需求後,將通知法警室派
                     員護送,並依現場情狀採行適當保護措施。

               6. 該法院西側通道與地檢署緊鄰,為民眾最常進出之處,此處通道非道路用地,為便利民眾出入院檢及停放車輛需求,舖設通

                     道及設置停車格,然未規劃通行路線,車流人流交會,潛藏通行安全隱憂,經相關單位勘查會商,增設10條橡膠減速墊,防
                     止車輛加速爆衝,維護行人安全,再研議規劃設置安全步道,以達人車分流,降低意外事故發生。

               7. 該法院西側通道原架設6支監視攝影機,後續增設4支監視攝影機,以消除監視死角,即時掌握西側通道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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