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P. 19
告訴乃論和自訴程式不同,前者為案件成立與否要件,後者為審判程式應採何種方式。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公訴優先自訴例外原則,原則上案件均由檢察官擔任當事人,檢察官開始偵查程式時,自訴人已經不能再提出自訴。除非
該案件是告訴乃論案件,且由直接被害人提起之,才可由公訴程式移轉至自訴程式繼續進行。
偵查不公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大多是實施偵查之人員及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以避免偵查所得資訊任意公開,而造
成媒體或社會大眾未審先判,妨礙偵查或審判之順利進行。
偵查不公開還是有 3 種例外的情況,包括「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等有必要的情況下,就可以對外公佈。
自首之定義:
指犯罪人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員警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
何謂「簡易判決」?何謂「認罪協商」?何謂「簡式審判」?
(一) 「簡易判決」(簡易程式)
(1).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
依通常程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式」來審理;
(2).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式」來處理。
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
(二) 「認罪協商」
是指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法定刑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
轄的第 1 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
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
法院不會再依一般審理方式進行言詞辯論,改按被告同意的刑度及其合意內容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所科的刑度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式怎麼進行?就什麼事項進行協商?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 1 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者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檢察官可以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或
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式,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 30 日內,針對下列事項進行協商:
(1) 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
(2)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3)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4)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