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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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羈押之事由(§101-1,101 之一-1 各款事由)
         四. 有羈押之必要: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101-1(一般性羈押)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101 之一-1(預防性羈押)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 限縮監聽聲請要件

        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式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違反規定的監聽行
        為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式中,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
        先經檢察署立案才可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單一監聽票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監聽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
        關者,不得做為譯文;調取通聯紀錄除少數

        組織犯罪等,須符法官保留,依令狀主義,向法院申請核准。
        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調取通信紀錄規定,司法員警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
        請核發〞「調取票」。
        拘提採絕對令狀主義,其令狀稱之為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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