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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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之種類                  內容

                                依審判所得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者,諭知有罪判決,可分為兩種:
         1.有罪判決
                                (1)科刑判決;(2)免刑判決

         2.無罪判決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依法律規定其行為不罰者,諭知無罪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1)曾經判決確定者;

         3.免訴判決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最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被告(犯嫌)與被害人權利之保障

















        被告:受訴追(公訴、自訴)之對象。

        犯罪嫌疑人:因犯嫌而為偵查對象,但尚未被起訴者。(90.1.12 公佈§122 之修法理由)
        被告作為程式主體之基礎原則

        ㈠不自證己罪之原則

        ㈡罪疑唯輕原則
        關於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因此法院為不利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以經證明並獲得確信
        為前提。
        ㈢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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