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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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不服)
        意義:對檢察官所作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之救濟方法。§256
        再議權人

           (1).被告→撤銷緩起訴
           (2).告訴人→不起訴、緩起訴
        聲請機關及程式
           以書狀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256-1,§256 之一-1

        交付審判
        意義: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提起再議之後,被上級檢察(總)長駁回後,所可以採取之救濟方法。§258 之一
        何人何時可聲請告訴人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由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258 之 1
        〈自力救濟〉被害人提新證據 翻案成功

        自由時報-社會新聞 2012-4-24 去年 6 月 4 日晚上,媒人楊坤止在高雄市小港區廠前路參加婚宴後,見新郎哥哥陳璟立隨身背包放有禮金,藉故跟
        隨竊取。高雄地檢署開庭勘驗,錄影光碟畫面模糊,無法辨識楊伸手行竊,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再次勘驗,認為
        無法判斷是何物而駁回後,被害人提出更清楚的解析光碟畫面,並以檢方未將光碟送專業機關鑑定,向高雄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承辦法官開庭勘驗畫面比原先清楚許多的光碟後,認定楊曾掀起背包蓋,裁定交付審判。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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