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6 107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申訴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 訴 事 項 申 訴 理 由 注意事項: 一、限應考人本人提出申訴,受理期限依簡章「拾肆、申訴」規定辦理。 二、請將本申訴表於規定期限前以郵局限時掛號向試務行政組(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提出 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