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货币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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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年 7 月 25 日该条约生效,宣告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正式成立超国家的
权力机构;机构由九人组成,掌握煤钢共同体的大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煤钢生产,
保证共同体内部的有效竞争。
它拥有共同体内部的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以及发展或停闭某些企业或
某些部门的大权,并掌管共同体同第三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该机构作出的决定,
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此外,欧洲煤钢共同体还设有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和法院等
机构。
ECSC 是欧洲一体化长期发展进程中具有实质意义的第一步。当然,为了与 ECSC
抗衡,还有在英国主导下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但是它的成员国后来个别加入了
ECSC 所孕育的欧共体,所以实际上被吸收合并。
作为超越政府间合作体框架的跨国性机构,欧洲煤钢联营不以表决的一致通过来
决定议案,而以大多数通过决定事项,各国表决权票数不等。另外,欧洲煤钢联营以
从煤炭和钢铁企业直接收取的税金作为财政来源,为其能称作跨国机构的基础。
ECSC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后续的共同体提供良好的经验与路径,推动欧
洲各国更大力、更有效地进行经济层面的合作,各方继续在经济层面进行发力,1957
年 3 月 25 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政府的首脑和
外长在罗马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提出:
“通过本条约,缔约各方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目标是通过共同
市场的建立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和谐发
展,不断的均衡的扩展,日益增长的稳定,生活水平加速提高以及各成员国间越来越
密切的关系。”
该条约经六国议会批准并于 1958 年 1 月 1 日生效,标志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
诞生,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6 国,总部设在
布鲁塞尔。
1965 年 4 月 8 日,6 国签订《 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
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 1967 年 7 月 1
日生效,总部仍然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标志着欧洲共同体完成了从构想、到条约最
终到落地操作之时期。
具体的执行机构的成功运行使得欧洲共同体相关工作的推进速度大大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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