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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
                 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第三十二条)。

                      二是增强教师待遇保障。要求民办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三十五条)。

                      三是保障教师平等法律地位。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
                 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和公民办统一的教师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四是增加政府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
                 障的资金纳入预算,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教师保障待遇。

                      五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
                 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

                 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
                 等对待。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

                 间的合理流动;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四、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让资产更加透明化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非营利性民办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主管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
                 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此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与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但要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

                      五、从执法到民办学校举办者,加大监管机制
                      一是明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系会议,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执业信用制度(第四十五条)。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要求审批机关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

                 条件等审批信息,定期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
                 四十六条),要求民办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第四十七条)。

                      三是完善督导制度。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以及民办
                 学校实行督导(第五十条)。

                      四是增强法律责任针对性。新增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的处
                 罚,建立举办者信用制度、行业准入禁止制度(第六十一条),完善民办学校违法

                 行为的情形及处罚(第六十二条)。五是建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或法
                 定代表人的从业禁止制度(第六十三条)。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培训机构的概念与类型,它将
                 面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升学考试相关

                 的补习辅导的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将面向成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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