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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民促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线教育被纳入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人们热议的民办学校审批程序不清晰、不同类型校外培
训机构监管难、在线教育监管空白、民办学校教师保障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进一步规
范。此次修订是以新《民促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规范设立主体,完善审批程序
一是明确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
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
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五条)。
二是明确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是参与举办非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使用在
职教师,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第七条)。
三是严格规范募集资金办学,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
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四是针对集团化办学,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
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集团所属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
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五是明确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十四、十五条),并对实施学历教育
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做出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具体看下方图表。
二、规范教学内容,完善招生规则
一是对教学内容提出规范。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实
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使用境外
教材的学校,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
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第
二十八条)。
二是完善招生规则。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
学校同等招生权,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
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同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
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第三十条)。
三、规范教师资质,保障教师待遇
一是对民办学校教师资质提出规范。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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