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P. 330

修改。同时,建议在第十二条中增加“根据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的要求。(备案登记并非行政
 审批,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都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七)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可能存在与第十二条相同问题,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后确定。(备案登记并非行政审

 批,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都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八)第十八条将备案和数据真实性新设为享受服务和政策的条件,基于第(六)条相同理由,建议修改。(备
 案登记并非行政审批,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都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同时,数据真实性是为防止

 企业虚假刷单骗取政策优惠,是正常的政策享受条件,并非新设行政许可项目)

     (九)第十九条“积极应用大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中,建议明确进行实时监测的主体。(增加“省商务厅牵
 头”)

     (十)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采纳)

     (十一)目前尚有部分厅局未反馈修改建议,如有反馈和修改,请送政法处合法性审查。

     三、关于办文程序

     该文件为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报经各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
 决定,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30日后施行。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

 法》要求报送备案,随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以上意见供参考。






                                                                                                      厅政法处

                                                                                                     2016年8月1日

                                                                                                             打印     关闭

 上一篇: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融资租...

 下一篇: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Copyright © 2013 浙江省商务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者设立镜像

                     浙ICP备 050000009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