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P. 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9月1日
附件1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浙江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
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结合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和统计等
部门有关跨境电商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海关境域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
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商务活动。
办法中其他跨境电商相关术语参照《跨境电子商务基本术语》(T/ZEA001–2016)的相关标准提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业务不同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分成四类:
1.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简称“自建平台企业”;
2. 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含个体商户、个人网商),简称“电商应用企业”;
3. 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关、报检、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
台或服务企业,简称“电商服务企业”;
4. 为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简称“第三方平台”。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统计等部门建设浙江省跨境电商综合管理平台,即“单一
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管理平台实现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现有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并完善备案登记和数据监测等功能。
第六条 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
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报检、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
省、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管理及服务工作。县(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备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业务辅导、咨询和资料初审。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备案工作,对备案资料齐全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一窗口”予以备案,并
同时向省商务厅传送备案资料等相关信息。“单一窗口”为相关部门开设备案信息查询端口。
第七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省商务厅及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统计等部门提出需要补充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