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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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手续”部分“退税”两字删除。
2 省统计局 无意见
1.第二章第四条,“3、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
关、检验检疫、退税等…”建议修改为“3、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
流、仓储、报关、报检、退税等…”;
2.第二章,建议在第八条后新增一条:“第九条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产品
质量宏观管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机制,由浙江检验检疫局牵
头,设立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跨境电商主体单位按照相关要
3 浙江检验检疫局 求,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关数据”; 经沟通已修改采纳。
3.第三章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经海关注册和检验检疫备案的跨境电商
经营主体,以“守法便利、违法严惩”原则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对管理规范的诚
实守信企业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实施合作“三个一”,推进海关和检验检疫的工
作衔接,做到“一次通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4.第四章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配合做好产品质量
信息追溯工作,积极应用大数据手段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实时监测,检测结
果作为检验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所上报信息真实性的主要依据”。
建议将“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海关、国检、国税、外汇等部门建设浙江省
跨境电商综合管理平台——单一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管理平
4 杭州海关 台实现与海关、国检、外汇、国税等部门现有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中“综合管 经沟通已修改采纳。
理平台”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单一窗口”,并将跨境电商综合管理平台纳入浙江
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5 宁波海关 第二章第五条提出“ 省商务厅会同海关、国检、国税、外汇等部门建设浙 经沟通已修改采纳。
江省跨境电商综合管理平台”,建议统称为“单一窗口”。
第八条中“海关、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电子商务大数据实时监测系
6 宁波检验检疫局 统”修改为“海关、检验检疫、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电子商务大数据实时监 经沟通已修改采纳。
测系统”。
7 国家外汇局浙江分局 无意见。
附件4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法性审查意见
厅电商处: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及的相关依据
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
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第二条“《跨境电商术语规范》(T/ZEA001-2016)”名称有误,建议修改为“《跨境电子商务基本术
语》(T/ZEA001-2016)”。(该条已采纳)
(二)第四条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分类与《意见》后文无联系,建议结合前后文内容予以修改,请酌。(为便于
今后的管理,建议保留分类)
(三)第五条“……并完成注册登记……”和第七条“……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中,建议将“注册登
记”、“注册”等修改为“备案登记”,区别注册登记许可,并与国务院和省文件相一致。(该条采纳)
(四)第六条第二款中“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主体”、“相关经营主体”称呼建议统一。(该条采纳)
(五)第八条“待条件成熟”不宜作为规范性文件用语,建议修改。(已修改为“由省商务厅会同海关、统计等部
门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情况公开发布制度。”)
(六)第十二条“经备案登记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可享受…等各项政策”存在歧义,可以理解为未经备案不享受
相关政策。该条款给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设定了新的条件,可能造成与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