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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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牵头积极应用大数据手段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实时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检验跨
境电商经营主体所上报信息真实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法人代表、经营场所、销售网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5日内通过“单
一窗口”进行信息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外管局、省国
税局、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宁波区域所辖的经营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起草说明
现就《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实选择)
(一)是否调研论证。 (是)
(二)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是)
(三)是否经合法性审查。 (是)
(四)是否经合规性审查(选择适用)。 (是)
(五)是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是)
(六)是否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是)
(七)是否简化制定程序。 (否)
(八)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针对简化制定程序的有关理由说明)。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
〔2013〕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
号)制定。
三、实施期说明
该文件的施行日期根据行文会签时间,原则上行文会签完成当日开始施行。
附件3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意见汇总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国税局 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经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根据 经沟通已修改采纳。
其业务需要分别予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