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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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见》中所称“成员公司”是指集团全资、控股或按控
股管理的二级商贸流通类子公司。
2.申请项目由成员公司统一上报。奖励、补贴的相关费用
经成员公司同意后,可直接拨至实施主体公司。
3.除成员公司业务系统软件补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广
交会展位和特装费等外,其他项目均于下一年度兑现。不需要审
计的项目,各成员公司需于次年 1 月底前申报至集团;需要审计
的项目,于次年 1 月底前将相关项目统一列表报至集团,由集团
委托审计机构在年报审计中一并逐项审计确认。
4.所有项目的奖励、补贴或视同考核利润的申请资料,均
需提供经成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提
交集团经营管理部汇总,并会同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
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审定。
5.如内部审计发现由于成员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出口退货、
坏账损失等情况影响奖励方案的,应调整相应的计算依据,并按
比例扣回已经拨付的奖励。
6.涉及外币项目按发生日期即期汇率折算,未提供发生日
期即期汇率的按审核日期即期汇率折算。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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