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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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规模增量奖励

                       以在杭州海关和宁波海关登记注册的成员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的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剔除现有两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数

                据),由集团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出口数据计算出相应的奖励,


                并经成员公司确认后,直接拨付到成员公司。


                       (二)开拓市场

                       1.支持和鼓励成员公司争取广交会品牌展位,享受品牌展


                位补助政策。成员公司自行特装展位的,应按要求在楣板指定位

                置冠以标准统一的“浙江国贸”标识,方可享受特装费补助政策。


                       2.集团将在每年年初确认本年度重点支持的专业展会名称、


                各参展公司的展位数量等,成员公司应予以配合。对有政府补贴

                的重点展会项目,政府补贴部分集团将不重复支持。


                       3.严禁各成员公司以非正规途径将广交会展位转让、转售、

                分包、分租,如经查明以上情况,将取消相关补贴。


                       (三)鼓励自营进口


                       1.《意见》第 19 条的鼓励政策适用于单一品牌且为自营进

                口消费品的情况,非消费品的进口产品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2.自营进口品牌的销售收入需单独列账,并由相关审计机

                构确认。


                       3.同一进口品牌的销售额,每一档次的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鼓励增量,相比上一年度销售额未增长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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