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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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规模增量奖励
以在杭州海关和宁波海关登记注册的成员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的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剔除现有两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数
据),由集团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出口数据计算出相应的奖励,
并经成员公司确认后,直接拨付到成员公司。
(二)开拓市场
1.支持和鼓励成员公司争取广交会品牌展位,享受品牌展
位补助政策。成员公司自行特装展位的,应按要求在楣板指定位
置冠以标准统一的“浙江国贸”标识,方可享受特装费补助政策。
2.集团将在每年年初确认本年度重点支持的专业展会名称、
各参展公司的展位数量等,成员公司应予以配合。对有政府补贴
的重点展会项目,政府补贴部分集团将不重复支持。
3.严禁各成员公司以非正规途径将广交会展位转让、转售、
分包、分租,如经查明以上情况,将取消相关补贴。
(三)鼓励自营进口
1.《意见》第 19 条的鼓励政策适用于单一品牌且为自营进
口消费品的情况,非消费品的进口产品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2.自营进口品牌的销售收入需单独列账,并由相关审计机
构确认。
3.同一进口品牌的销售额,每一档次的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鼓励增量,相比上一年度销售额未增长的不予奖励。
五.关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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