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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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收购补贴。成员公司收购符合战略要求、与主业相
符的境外品牌,以合同、品牌评估等为依据,在品牌所有权转至
成员公司后,一次性给予补贴。(申报时需提供:①品牌权属证明;
②品牌购买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三)拳头产品
1.《意见》第 3 条的“拳头产品”是指符合主业发展方向,
年销售收入(或利润)占公司主营销售收入(或主营利润)5%以
上,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是成员公司重点发展的自营产品。
2.拳头产品的确定。本细则出台后,成员公司须根据自身
业务结构,将自己的拳头产品向集团申报,经集团审核后予以确
认。原则上,出口拳头产品按年自营出口额申报:1 亿美元以下,
申报 4 个以内;1-2 亿美元,申报 7 个以内;2-3 亿美元,申报 10
个以内;3 亿美元以上,申报 15 个以内。内销拳头产品酌情控制。
拳头产品每两年可调整一次。(申报时需要提供:①该产品上年度
占销售收入(或利润)比例证明;②相应的统计口径和对应的海
关 HS 编码)
(四)支持科工贸一体化
1.《意见》第 4 条的科工贸一体化投资项目包括新投资生产
性项目、科技项目、产业园和原有项目的技术改造。
2.项目的直接投资部分(不含流动资金),以归属母公司的
权益还原,按上年度末的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
息,计入当年考核利润。本项投资须经集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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