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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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明及相关单据;③注册设立证明或并购已完成的股权证明文
件等资料)
(二)培育自主品牌
《意见》第 2 条的“自主品牌”是指由企业自主培育或从其
他方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
1.新获得品牌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认定
的相关品牌,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同一品牌当年获得多项称号的,按就高原
则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于复评通过的品牌不再给予奖励。
(申报时需提供:①品牌权属证明;②获奖文件及证书等资料)
2.自主品牌产品的确认。本细则出台后,成员公司须将自
主品牌产品的相关资料(权属证明、近三年销售额等)上报,经
集团审核确认拟培育的自主品牌产品(原则上单个品牌上年度出
口实绩不低于 50 万美元,或内销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如成员公司自主品牌产品发生变化,须在每年年初向集团公司申
请,并经审核后进行调整。
自主品牌产品销售金额的确认:列入省商务厅出口名牌的,
以电子口岸统计金额为依据,各公司出口报关时,须在报关单上
注明产品品牌,否则无效;未列入省商务厅出口名牌的自主品牌
产品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内销,以财务数据为依据,成员公司应
以明细科目或辅助账方式将自主品牌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列明。本
项数据须由集团委托审计机构统一审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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