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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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严惩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对于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
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
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处罚。对于负有疫情防控职责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
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
疫情防控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处罚。
7.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为防控疫情而采取防疫、检
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者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8.依法严惩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编
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
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
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对
于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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