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P. 90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


                   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合同法》规定合理确定双


                   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可以履行,但商品、


                   服务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不予支持。对

                   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


                   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


                   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征询政府主


                   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


                   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


                   门等的联动协作,依法处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既要严厉打击高利放


                   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也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短期资金拆借

                   行为予以依法保护,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资金融通。






                   对涉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审慎执行


                         浙江高院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


                   应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


                   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


                   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


                   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




                                                            87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