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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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
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合同法》规定合理确定双
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可以履行,但商品、
服务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不予支持。对
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
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
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征询政府主
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
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
门等的联动协作,依法处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既要严厉打击高利放
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也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短期资金拆借
行为予以依法保护,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资金融通。
对涉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审慎执行
浙江高院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
应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
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
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
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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