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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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应当在决定提前介入当日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对拟提起公诉的,
应在提起公诉二日前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后,应在当
日将判决结果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案件内部报备机制
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内部报备机制。各办案单位对受理或介
入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应及时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指定
部门报备。重大敏感涉疫情刑事案件应实时报备。
3、提前介入机制
对于涉疫情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
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应在二日内指定专人或组织专班开展介入工
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
督。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应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
院应指派专人对接,熟悉案情,及时跟进,并就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
判,为依法快审快判打好基础。
4、案件会商机制
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对于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
等存在争议的,应在提起公诉前启动会商机制,必要时报请当地政法
委牵头会商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或经会商
仍未形成统一意见的,要分别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上级部门要
加强指导,及时会商,尽早答复,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涉疫情刑事案
件依法、及时、准确、稳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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