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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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防疫紧缺资源的买卖,因受政府调配被诉违约的,不予支持
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浙江高院要求加大矛盾纠
纷化解力度,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消费者
权益保护、金融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
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
关系,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旷
工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确因政
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
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妥善处理。
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考
虑到暂无有效治疗方案,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
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诊
疗护理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
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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