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疫情防控期间正荣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修订版20200217
P. 11

7、出租方能否以承租方拒绝或迟延缴纳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答:一方面,租赁合同中通常都对承租方拒绝、迟延缴纳租金时的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进行了约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

             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

             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结合前文,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疫情之下的租金免除或迟延支付条款,且承租方无疫

             情防控和治疗需要被强制隔离等不可抗力事由,承租方拒绝或迟延缴纳租金,经出租方催收

             且经过合理宽限期后仍继续拖欠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通知承租方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考

             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建议给予承租方一定的宽限期,如宽

             限期届满仍拒绝支付的,再主张单方解除。


             8、租赁房屋的交付日、交还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届至,合同各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

             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因此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租赁合同的交
             付日、交还日在新冠疫情期间的,且确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房屋无法交付交还的,交付、交

             还期限应当延期,义务方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在受影响情形消失后第一时间履行交付、退

             还义务。


             9、涉及长期停业,无法预估恢复日期的企业,能否解除租赁合同?能否以“经营成本过高”
             等理由解除租约?


                  答:实践中,大部分承租商户会要求出租方暂停计算租金或减免租金。但仍有少部分商

             户会考虑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主要适用的是那些根据政府部门规定暂停经营,

             但尚无法判断何时可以恢复的承租商户。

                  对于这部分承租商户,我们认为应当谨慎处理。首先若政府部门已经发布文件规定暂停

             经营的,如上文所述,在这一阶段的租金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而就租赁合同关系本身而言,

             承租商户无法经营的困境已经通过“共同承担”租金的方式处理,因此无法再一次基于“新

             冠疫情”为由解除租赁关系。而商户经营成本过高(如员工成本、即便恢复经营也很难短期

             内恢复到正常营业状态等)的事实,原则上与出租方无关,不能因此主张解除租约。



                                                            11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