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172

1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

                                             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

                 检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

                 为的款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

                 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

                 通工具、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纪检机关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以


                 及移交、保管、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

                 处置得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有关

                 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第二章           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

                     第七条           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


                 物,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

                 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执

                 行。

                        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





                                                                                                       164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