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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
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
检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
为的款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
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
通工具、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纪检机关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以
及移交、保管、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
处置得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有关
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第二章 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
第七条 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
物,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
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执
行。
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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