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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派驻(出)机构涉案款交由派出它的纪检机关

                 财务部门统一保管;涉案物品由派驻(出)机构集中统一保管。

                     地方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集中统一保管涉案物品有困难

                 的,可以由派出它的纪检机关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财务(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

                 严格办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续,指定专人对涉案款物进行妥善

                 保管,防止涉案款物的毁损和灭失。


                     第十八条             财务(保管)部门对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移

                 交的涉案款,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专用收据交涉案款物移

                 送承办人。

                     财务(保管)部门应当将涉案款设立明细账,及时存入银行

                 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保管)部门对涉案物品应当建账设卡,注

                 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移交时间及经办人等,做到一案一账,


                 一物一卡。

                     小件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对大

                 件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或者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封存保管。贵重

                 小件物品应当装入透明袋封存。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需

                 要定期保养和维护的物品要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防止损坏。

                     大宗物品、特殊物品应当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

                 对危险品、违禁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

                 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和扩散。

                     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与原物持有人协商或者按国家


                 有关规定,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委

                 托有关机构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并将清单、照片、变卖或者拍卖结果存入案卷归档,委托程序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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