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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派驻(出)机构涉案款交由派出它的纪检机关
财务部门统一保管;涉案物品由派驻(出)机构集中统一保管。
地方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集中统一保管涉案物品有困难
的,可以由派出它的纪检机关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财务(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
严格办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续,指定专人对涉案款物进行妥善
保管,防止涉案款物的毁损和灭失。
第十八条 财务(保管)部门对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移
交的涉案款,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专用收据交涉案款物移
送承办人。
财务(保管)部门应当将涉案款设立明细账,及时存入银行
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保管)部门对涉案物品应当建账设卡,注
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移交时间及经办人等,做到一案一账,
一物一卡。
小件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对大
件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或者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封存保管。贵重
小件物品应当装入透明袋封存。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需
要定期保养和维护的物品要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防止损坏。
大宗物品、特殊物品应当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
对危险品、违禁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
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和扩散。
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与原物持有人协商或者按国家
有关规定,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委
托有关机构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并将清单、照片、变卖或者拍卖结果存入案卷归档,委托程序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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