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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委托其他纪检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保管涉案款物
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将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
受委托保管单位,按照处理意见通知要求,对暂予扣留、封存
的涉案款物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处理的案件,应
当同时移送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以及涉案款物清单、
已处理凭证等,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涉案款物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
当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的保
管和处理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纪检机关领
导撰写专题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涉案款物鉴定、拍卖机构的确定,纪检机关有
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纪检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案件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
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后指定。
第三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
当对案件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涉案款物的处理文书存入
档案。
第三十六条 涉案款物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表格统一
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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