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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用以及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

                 支。

                     第二十条具有数码特征或者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钱

                 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应当作为物证进行封存保管,并

                 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               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在移送案件或者因

                 案件需要调取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时,应当经纪检机关


                 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加封的涉案款物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

                 管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

                 双方在封条上签字。




                                           第五章          涉案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检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

                 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情况等,提


                 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并附涉案款物清单。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调查报告所列涉案款

                 物与所附涉案款物清单是否相符、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

                 审查,并在审理报告中写明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

                 (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商机关财务(保管)部门于

                 收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四条               初核后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对初核对象主动

                 上交,或者应当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责成初核对象退出

                 的涉案款物,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纪检机关

                 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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